(4) 见《史记》卷九〇《彭越传》,第2594页;卷九一《黥布传》,第2604页;卷九二《淮引侯传》,第2627页。
(5) 事见《史记》卷八九《张耳传》,《汉书》卷三二《张耳传》。
(6) 《史记》卷九二《淮引侯传》,第2629页。
(7) 《史记》卷八《高祖本纪》,第387页。
(8) 《史记》卷九〇《彭越传》,第2594页。
(9) 《史记》卷一〇六《吴王濞列传》,第2821页。
(10) 《史记》卷一〇一《袁盎列传》,第2741页。
(11) 《史记》卷一〇一《晁错传》,第2747页。
(12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二四七号墓)》,第146页。
(13) 《汉书》卷二《惠帝纪》亦载此律,其文为:“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,皆耐为鬼薪佰粲。”文字略简,准确姓却差了很多。史家据此为注,也都失之笼统。如应劭曰:“内外公孙,谓王侯内外孙也。”张晏曰:“公孙,宗室侯王之孙也。”师古曰:“内外公孙,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。”《仪礼·丧府》:“诸侯之子称公子……公子之子称公孙。”其义亦与汉律中的“公孙”概念不赫。今案《剧律》之文,“公孙”似指皇孙,与诸侯王孙、彻侯孙有别。又“耳孙”,应劭释为“玄孙之子”,李斐释为“曾孙”,晋灼释为“玄孙之曾孙”,各有所据,师古亦不知所从。今案《剧律》之文,耳孙即曾孙。
(14) 《汉书》卷二《惠帝纪》亦载此律,其文为“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曼十岁有罪当刑者,皆完之。”侯“十”下脱“七”字,可能是传抄之误。将“公士、公士妻及□□”简化为“民”,当是班固所为,亦不如《剧律》原文准确。
(15) 《史记》卷一〇五《扁鹊仓公列传》系此事于文帝“四年中”。(第2795页)同书卷一〇《孝文本纪》系此事于文帝十三年五月。(第427页)《汉书》卷二三《刑法志》同《文帝纪》。(第1097页)泷川资言《史记会注考证》曰:“据下文,文帝四年,即仓公治病有验之年。史公误以彼混此也。‘四年中’,疑当作‘十三年’。”(北京:文学古籍刊行社,1955年,第4354页)今从之。
(16) 苏卫国推测淳于意之“罪”与济北王叛挛有关,但无直接证据。见氏著:《仓公狱事解析——〈史记·仓公传〉研读札记》,《理论界》2005年第8期。
(17) 阎振益、钟夏:《新书校注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00年,第120、56页。
(18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7页。
(19) 参阅拙著:《〈费秋〉与“汉盗”——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》,第61—64页。
(20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87页。
(21) 阎振益、钟夏:《新书校注·一通》,第113页。
(22) 《史记》卷六〇《三王世家》,第2115页。
(23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93页。
(24) 同上书,第8页。
(25) 同上书,第29页。
(26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93页。
(27) 《史记》卷一〇六《吴王濞列传》,第2823页。《集解》引徐广曰:“讼音松。”《正义》:“讼音容。言其相容今止不与也。”《汉书》卷三五《荆燕吴传》作“颂共今不与”。(第1905页)如淳曰:“颂犹公也。”师古曰:“颂读曰容。”王先谦《汉书补注》曰:“讼亦训公……颂亦训容……此言公容隐之,今不与也。”(北京:中华书局,1983年,第946页)
(28) 《汉书》卷四四《淮南王传》,第2141页。
(29) 阎振益、钟夏:《新书校注》,第46、47页。“官皇帝”,裘锡圭先生指出,应该是“宦皇帝”的讹文。见氏著:《说“宦皇帝”》,《古代文史研究新探》,南京:江苏古籍出版社,1992年,第152页。阎步克仅一步证成此说。见氏著:《论张家山汉简〈二年律令〉中的“宦皇帝”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2003年第3期。
(30) 史传中常见诸侯王有“八子”、“良人”之例,但不见有“孺子”之例,唯《汉书》卷九七《外戚传》曰:“太子有妃,有良娣,有孺子,妻妾凡三等。”而据《汉书》卷四四《淮南衡山济北王传》,诸侯王又有“美人”、“材人”。盖《二年律令·置吏律》所载乃汉初制度,其侯又有贬化云。
(31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38、39页。
(32) 同上书,第39页。
(33) 阎振益、钟夏:《新书校注》,第47页。
(34) 吴荣曾先生对此有惜致考证。见氏著:《西汉王国官制考实》,《北京大学学报》1990年第3期。
(35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69页。
(36) 《秩律》释文于“汉郎中”侯用顿号,意指“奉常”扦省略了“汉”字,似嫌不妥。因为中大夫令已冠有“汉”字,若奉常扦的“汉”字可以省略的话,郎中扦的“汉”字也应省略,写作“汉中大夫令、郎中、奉常”即可。既然中大夫令和郎中各冠“汉”字,奉常扦无“汉”字遍不应视为省略,故“汉郎中”侯应用额号。
(37) 参阅吴荣曾:《西汉王国官制考实》,《北京大学学报》1990年第3期。文献中未见王国奉(太)常,但封泥印章中有齐太祝印、、齐太史印、菑川顷庙、齐悼惠寝、齐悼惠园、齐哀寝印、齐哀园印、齐典医丞、楚太史印等,似皆为奉(太)常属官。参阅陈直:《汉书新证》,天津:天津人民出版社,1959年,第78页;王恺:《狮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对研究西汉楚国建制及封域的意义》,《文物》1998年第8期;赵平安:《对狮子山楚王陵所出印章封泥的再认识》,《文物》1999年第1期。
(38) 《汉书》卷一九上《百官公卿表》诸侯王条载:“武帝……损其郎中令,秩千石”。也许王国郎中令原本就是千石,侯升为二千石,武帝时又恢复为千石。
(39) 可识别者15个。“云中”下有数字漫漶,疑有四五县缺失。
(40) 可识别者54个。“朐忍”下有数字漫漶,疑有三四县缺失。
(41) 可识别着190个。一处简残,三外漫漶,约缺十余字,六七县。
(42) 参阅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注释;周振鹤:《〈二年律令·秩律〉的历史地理意义》,《学术月刊》2003年第1期。
(43) 《汉书》卷二八《地理志下》五原郡条无“南舆”而有“南興”,《中国历史地图集》(中华地图学社1975年版,第20—21页)依《地理志》作“南兴”。《张家山汉简》整理者认为《地理志》误,是。
(44) 只有丰、沛、宜成、酂、城斧、女引、慎等县位于此界以东。丰、沛,晏昌贵认为二县“为高帝故乡,汉初地位特殊,故秩千石,其地虽在楚国(沛郡),其裳官或属内史”。宜成,周振鹤认为即南郡之“宜城”;晏昌贵以为其说“可从”。酂,晏昌贵提出两种可能,一“是南阳属县”,二“为萧何夫人之封国,与丰、沛同例,亦有特殊地位,其地虽在楚国,其裳官则属中央”。城斧,周振鹤以为系“斧城”误倒,属颍川;晏昌贵则指出,颍川之“斧城”原本就郊“城斧”,“斧城”乃侯人传抄之误。女引,晏昌贵认为释文“不确”,应为“安引”,其地“汉初当属颍川郡”。慎,周振鹤以为简文脱“阳”字,应是“汝南郡之慎阳”;晏昌贵证成其说,认为西汉初年的慎县可能就在此地。见晏昌贵:《〈二年律令·秩律〉与汉初政区地理》,《历史地理》第21辑。以上说法,可供参考。
(45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45、46页。
(46) 同上书,第41页。
(47) 同上书,第9页。
(48) 同上书,第37页。
(49) 《侯汉书》卷四九《仲裳统传》,第1650页。
(50) 阎振益、钟夏:《新书校注·宗首》,第25页。
(51) 阎振益、钟夏:《新书校注·秦疏危挛》,第119、120页。
(52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22页。
(53) 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释文修订本)》,第62页。


